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实施办法(试行)(2023 年修订)[淘股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 与证券借入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的转融通 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 督管理试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 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 员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 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 过本所交易系统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 出借本所上 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 补偿的业务。
第三条 本所交易系统接受证券出借的约定申报和非约定 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成交确认。经本所确认后, 出借人与借入人的证券出借生效。
第四条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出借,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做


规定的,适用本所《交易规则》《会员规则》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参与主体
第五条 证券出借参与主体包括出借人、借入人和为客户提 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可以成为证券出借的出借 人:
(一) 熟悉证券出借相关规则,了解证券出借风险特性, 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
(二) 不存在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所业务 规则禁止或者限制参与证券出借的情形;
(三) 最近三年内没有与证券交易相关的重大违法违规记 录;
(四) 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可以在取得本 所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后,通过其交易单元参与证券出借;其他 出借人应当通过会员参与证券出借。
第八条 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参与证券 出借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及配套的技术系统,按 照借入人要求完成有关准备工作,并向本所申请交易权限。
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向本所申请交易 权限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 负责证券出借代理业务或者证券出借业务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
(三) 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应提交已知晓和 理解《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提示的证券出借可能 带来的风险和损失的承诺函,并报备用于证券出借的账户;
(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会员为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应当履行下列 职责:
(一) 审慎评估客户对证券出借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 力,并充分揭示可能发生的风险;
(二) 根据本办法的要求, 审核客户参与证券出借的资质,与符合条件的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和风险揭示书,并向本所 报备其用于证券出借的账户;
(三) 根据客户委托代为申报证券出借指令,并在申报前 进行相关的前端检查和控制;
(四) 对客户已申报出借的证券,在客户撤销出借申报指 令前限制卖出或者另作他用;
(五) 协助客户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提前了结、通 知、查询等相关事宜;
(六) 为客户提供相应的清算、交收、核对等服务;
(七) 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会员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提供证券出借代理 服务。
第十一条 客户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前,应当如实向会员提供 所需相关信息。客户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会员应当拒 绝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 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的借入人。
第十三条 借入人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本所借入证券的,应 当向本所申请开立转融通专用交易单元、转融通保证金专用交 易单元等交易单元。
第十四条 借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转融通专用证券 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转融通专用资金账户、转融通担 保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并在开展转融通业务前报本所备案。 借入人应当将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证 券账户托管在相应的交易单元。

第三章标的证券与期限
第十五条 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范围, 与本所公布的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十六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 的证券出借合约仍然有效。
第十七条 可以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 无限售流通股;


(二) 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 配售获得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 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十八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持有期限内,可以按本办法规 定向借入人出借获配股票,该部分股票出借后,按照无限售流 通股管理。借出期限届满后,借入人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 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 的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管理。
第十九条 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票的,不得与转融券借 入人或者其他主体合谋,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 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二十条 通过约定申报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 以在 1 天至 182 天内协商确定。
通过非约定申报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出借期限,分 为 3 天、 7 天、 14 天、 28 天和 182 天共五个档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证券出借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 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 该证券的复牌日。


第四章费率
第二十二条 证券出借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 交易。
第二十三条 通过约定申报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 定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者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费 率。
第二十四条 通过非约定申报参与证券出借的,借入人应当 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 券对应各档次固定期限的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第二十五条 借入人支付的借券费用自证券出借成交之日 起计算,归还日支付,归还日不计费用。
第二十六条 证券出借期限顺延 30 个自然日以下的,借入 人按原费率和顺延自然日天数向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顺延超 过 30 个自然日的, 借入人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不再向出借人支 付借券费用。
第二十七条 借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借券费用=出借日证券收盘价×出借数量×费率×实际出 借天数/360


第五章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证券出借申报:
(一) 约定申报;
(二) 非约定申报。
第二十九条 对于出借证券数量、期限和费率等协商一致的,可以提交约定申报指令。
出借人和借入人提交的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 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者借入、费率、证券数量、本方交易 单元代码、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第三十条 出借人和借入人提交的非约定申报指令应当包 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期限、出借或者借入、费率、证券数 量、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非约定申报指令中的费率应当与借入人当日向市场公布 的费率一致。
第三十一条 本所交易系统即时发布出借人非约定申报中 的出借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期限、出借数量、费 率、申报时间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本所接受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 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出借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 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 本所接受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


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
借入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 向本所发送借入 结束标志。本所逾期未接收到借入结束标志的,由本所交易系 统自动生成。
借入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在本所交易系统接收 到或者自动生成借入结束标志前可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其出借或者 借入申报。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本所不接受其出借或者借入申报,已提交但未成交的申报可以撤销。停牌后当
日复牌的,本所恢复接受其出借或者借入申报。
第三十五条 出借人应当通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 普通证券账户进行出借申报。
第三十六条 出借人在提交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认其证 券账户真实、有效,且实际拥有与出借申报数量相对应的证券。
出借人出借的证券不得存在任何权利瑕疵,被质押或者被 有权机关冻结的证券不得用于出借,否则出借人应对借入人的 损失予以赔偿,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应当 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
第三十七条 出借人在撤销出借申报指令前,应当确保不对 已申报出借的证券进行申报卖出或者另作他用。因出借人证券 账户中证券不足导致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交收违约的,出借


人应按照已成交的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 0.05%向借入人一次性 支付违约金。
证券出借合约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证券出借合约金额= 已成交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 收盘价
第三十八条 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 的整数倍;
(二)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份), 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万股(份);
(三)借入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份), 以非约定方式申报的最大单笔数量不得超过 1 亿股(份),以 约定方式申报的最大单笔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万股(份)。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第六章成交
第三十九条 通过约定申报参与证券出借的,本所交易系统 对约定号、期限、证券代码、证券数量、费率等各项要素均匹 配的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发送借入人, 并对出借人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第四十条 本所接受借入人实时生成并发送的转融券约定 申报成交数据后,对借入人和转融券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 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借入人发送调整结果。


本所根据前款规定完成可交易余额实时调整的,将该部分 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发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四十一条 本所接受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的时间为 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30。转融券约定申报 成交数据当日有效。
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本所不接受有关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本所正常 接受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
第四十二条 通过非约定申报参与证券出借的,本所交易系 统于每个交易日 15:00 至 15:30 期间接收到或者自动生成借入 结束标志后,对当日非约定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至 15:00 的, 本所交易系统对 该证券当日非约定申报不进行成交确认。
第四十三条 本所交易系统对非约定申报按照下列配对原 则进行成交确认:
(一) 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 数量不超过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按照出借人出借申报指令 的时间先后顺序依次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
(二) 每一期限档次下每只标的证券所有出借人出借申报 数量超过借入人借入申报数量的,对所有出借人按照比例确定 成交数量,分别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按照比例成交后借入 人的借入申报数量仍有未成交部分的,则按照出借申报数量从


大到小的顺序,出借申报数量相同的按照时间先后顺序,依次
与借入人进行成交确认,直至借入人的借入申报全部成交。 按照比例确定成交数量时,最小成交单位为 100 股(份)。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达成的证券出借,其成交结果以本 所交易系统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七章归还

第四十五条 出借人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按期收回出借 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持有证券的持 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第四十六条 借入人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 及相应权益补偿。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 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 金额 0.05%的违约金。
债务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债务金额=尚未归还的出借证券数量×出借日证券收盘价 +尚未支付的借券费用
第四十七条 借入人无法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或者 相应权益补偿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与出借人协商债务 的了结方式。协商一致的,借入人应当将债务了结方案报本所。协商不一致或者借入人未按债务了结方案了结的,出借人有权 依法向借入人追偿。


第四十八条 证券出借期限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借入 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了结。
借入人与出借人采取现金方式了结的,应当根据本所或者 本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 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 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 /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 量
第四十九条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本所上 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标的证券可能 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且归还日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 借入人应当于归还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合约了结情况。
第五十条 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 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之后 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借 入人应当于归还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合约了结情况。
第五十一条 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 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的, 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 3 个交易日。借入人应当于归还日后 2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 告合约了结情况。


第五十二条 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 以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者其他等价物方式了结出借交易。
第五十三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对本 章规定的处理时间、计算公式和特殊情形处理方式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每个交易日,借入人应当将当日证券归还和权 益补偿的明细数据发送本所。
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者提前了结的,经协商一致后,由借 入人将出借人认可的合约展期或者提前了结业务数据发送至 本所。

第八章权益补偿

第五十五条 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 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 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 益补偿。
第五十六条 权益补偿日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 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 权益补偿日为归 还日;
(二) 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 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三) 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 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的次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


较晚日期;
(四) 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为除权日的次一 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证券出借合约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 确定权益补偿日时,需将归还日调整为提前了结日后重新计算。
第五十七条 权益类型为现金红利或者利息的,借入人应当 根据出借人出借证券应得的资金,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人。
第五十八条 权益类型为送股或者转增股份的,借入人应当 根据出借人出借证券应得的股份数量,在权益补偿日归还出借 人。
第五十九条 权益类型为发行人无偿派发权证的,借入人应 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人。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权证上市首日成交均 价×派发权证数量
第六十条 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 补偿出借人。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 (权益登记日收盘价- 除权参考价)×出借证券数量
第六十一条 权益类型为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增发新股、 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借入人应当于权益补偿日补偿出借 人。补偿金额小于或者等于零时,不予补偿。
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补偿金额= (优先认购证券上市


首日成交均价-发行认购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第六十二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权益补偿的类型和 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第九章信息披露和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开市前,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前 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在各期限、费率、申报类型下的成交数 量信息。
第六十四条 对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本所于每个交易日 公布该股票的限售流通股和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以及该股票限 售流通股可以出借和已出借尚未归还的数量。
第六十五条 借入人应当于每一月份结束后 7 个交易日内, 向本所报告当月证券出借提前了结、展期、协商了结以及违约 等情况。
第六十六条 借入人、出借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 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 告和披露义务。
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 有股票,借入人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 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出借人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过 30%的,无须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第十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所对证券出借进行监督,对虚假申报或者进 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 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需要,对会员和持有、租用本所 交易单元的出借人与证券出借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 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安全运行状况、本所相关 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证券出借出现异常时,本所可以视情况,暂停 单只或者所有标的证券的出借,以及采取本所认为需要采取的 其他措施。
第七十条 出借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 况对其证券账户参与证券出借采取限制等措施。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其客户的证券出借行为进行 监控。会员发现客户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告知、提醒客 户,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出借人、借入人和会员违反本办法的,本所可 以对其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战略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本所可以对其单 独或者合并采取相关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 券业协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所对证券出借收取费用,相关收费标准由本 所另行通知。
第七十三条 证券出借成交的,会员可以向出借人收取费用。
第七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 人为差错等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 本所不承担责任,但存在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 证券出借清算、交收、权益补偿、归还等业务, 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融券,是指借入人依据《转融通 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将自有或者融入的证券出借给转融券 借入人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转融券借入人,是指通过转融券向借入人借入 证券的证券公司
第七十七条 存托凭证出借相关事宜,按照本办法有关股票 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下” “内”含本数。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的制定和修改,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八十条 本办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办法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 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本所 2016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 (试行)(2016 年修订)》(深证会〔2016〕141 号)、2020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关于转融通证券出借涉及证券持有期计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0〕156 号)、2020 年 6 月 12 日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 务特别规定》(深证上〔2020〕514 号)同时废止。


附件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了使出借人充分了解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 券出借) 风险,提供证券出借代理服务的会员应当制订《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向 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证券出借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要求客户 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提示客户注意,证券出借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市场 风险、流动性风险、权益补偿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 术风险等各类风险,客户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 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二、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金融公司 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 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客户申报证券 出借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
三、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 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
四、 除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客户无法在 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其使用。
五、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


上市等情况,客户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六、 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客户提供投票权 的补偿。
七、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 牌或者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 30 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 自第 31 个自然日起将不再对客户支付借券费用。
八、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客户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客户应当注意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九、 客户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 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 约情形时,客户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 客户可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十、 客户在参与证券出借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 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 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向其提供任何抵押品。
十一、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 资料,如其将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者给他人使 用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十二、 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 修改等原因, 可能会对客户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 造成经济损失。
除上述各项风险提示外,会员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制


订的《风险揭示书》中对风险做进一步列举和说明。
《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证 券出借的所有风险。客户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掌握 证券出借的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 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证券出借而遭受难以承受 的损失。
会员还应当要求《风险揭示书》应由客户本人签署,当客 户为机构时, 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或者合同专用章,确认已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 容,愿意承担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