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消息,近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对华泰联合证券投行部敖翔的政处罚决定书。[淘股吧]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敖翔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1年11月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1年 11月至2015年3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2015年4月至调查日(2016年5月6日)在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

经深圳证监局查明,敖翔在上述证券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其妻子“徐某珍”账户通过网上委托、手机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经查,“徐某珍”账户累计转入资金605.69万元,转出资金591.61万元,累计买入金额 2591.65万元,卖出金额2577.58万元,合计亏损14.07万元。截至调查日,“徐某珍”账户无期末持股,资金余额159.71元。

处罚书称,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敖翔能积极配合调查。

敖翔在陈述和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只是协助父亲使用“徐某珍”账户进行了少量股票操作。综合本案情况,深圳证监局认为,虽然不排除敖某生可能使用“徐某珍”账户进行了股票交易,但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敖翔主要控制和利用“徐某珍”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的违法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