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洋股东减持,来全新好吧,大股东就是汉富,不会有减持,兄弟们放心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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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32号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与西藏厚元资本管理有限公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股价异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连续3个交易日(2018
年11月20日、11月21日、11月22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情形。
二、说明关注、核实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如下:
(一)公司未发现前期披露的信息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经询证,公司目前正在推进现金收购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50.5480%股份之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仍在推进中,目前尚未有新的进展;
(五)经询证,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六)经询证,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买卖
公司股票。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
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一)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22日
这个每次异动都出的好吧。
[引用原文已无法访问]
公告日期:2018-11-22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18〕第232号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4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拟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的公告》显示,你公司与西藏厚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厚元”)合作,共同组建成立并购基金宁波梅山保税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佳杉资产”);4月12日,你公司增资并引进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鸿钧”)共同成为佳杉资产劣后级有限合伙人;4月25日,佳杉资产与北京朴和恒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和恒丰”)等5名股东达成股权转让意向,拟以现金形式收购上述5名股东所持明亚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亚保险”)66.7%股权。为保障你公司业绩,你公司与朴和恒丰以及并购基金共同签署《增持协议》,约定在朴和恒丰收到并购基金目标股权转让价款后3个月内将不低于30,000万元的目标股权转让价款(扣税后)通过直接增持或设立信托计划、资管计划等方式,用于定向二级市场增持你公司股票,且自其增持完成之日起算,增持股票的锁定期不低于12个月。
2018年3月28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进展公告》显示,根据《增持协议》,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已通过二级市场合计增持你公司股票18,524,219股,占公司总股本5.35%。
2018年10月9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
股票遭遇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显示,朴和恒丰一致行动人朱勇胜的两融账户持有的你公司股份因跌破平仓线被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通过二级市场强制平仓卖出871,800股,合计减持股份的比例占你公司总股本的0.25%。2018年10月1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遭遇平仓导致被动减持暨风险提示的公告》显示,朴和恒丰一致行动人王昕、朱勇胜于2018年10月10日、11日期间通过证券公司两融账户持有的你公司股份因强制平仓被动减持2,040,000股,合计减持股份的比例占你公司总股本的0.59%。上述两次被动减持后,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你公司股份15,612,419股,占你公司股份总数的4.51%。
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上述行为明显违反了其与你公司签订的《增持协议》相关约定,并导致其作为你公司持股5%的股东违反了其所作出的承诺。根据《增持协议》约定,“在协议约定的解锁期完成前,应处于锁定状态”,且“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均构成违约,应就其违约行为使其他方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说明:
1.结合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所持有你公司股票处于锁定期时,将其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性,是否已充分、及时、完整地履行了《增持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义务。
2.结合你公司就《增持协议》中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义务履行情况的核查,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对此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你公司董事会是否充分维护了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是否应要求
其对你公司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请结合明亚保险截至目前的营业情况,具体说明在朴和恒丰及其一致行动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情况下,将如何继续对你公司相关投资项目的业绩形成保障;结合你公司对明亚保险的投资风险评估及你公司自身财务状况,说明你公司是否能够承担作为佳杉资产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可能面临的最大风险敞口。
4.请你公司聘请律师对上述问题进行核实,并发表专项意见。
请你公司于11月29日前将上述核实情况书面回复我部。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管理部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