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大的热点不是盘中,而是关于佛山大佬廖国沛的除非,本是12月1日发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是今天才引起关注。[淘股吧]
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思考,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文口吻,可以判断在行政处罚之前有个听证的过程,该听证之前还应有个拟处罚的过程,因为决定书说明了调整处罚数额,所以之前处罚决定的数额要高,因为听证而更改了,之前的除非应该是一个类似拟处罚的东西。
这个听证的信息是否公开,是否能查到呢?
其次,关于佛山手法的思考,听证中,廖国沛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首先,其涉案15只股票的交易是因看好股票投资价值,没有操纵主观故意;其次,涉案15只股票中短期趋势都是上升的,其只是顺势而为的正常交易,不会影响交易量,当时市场处于正常水平,不能仅用股票涨跌幅、市场偏离指数等数据认定其交易行为属于操纵市场;再次,其交易与操纵有明显区别,涉案交易是在其他投资者拉涨停后,以涨停价买入,购入股票时涉案股票已经涨停,股票涨停与其申购行为无因果关系,而且当天交易无反向卖出,也无大量撤单,反而是大量买入,证明其真实成交意图。
但是证监会经复核,对于廖国沛的申辩意见,我会认为:第一,关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廖国沛控制本人等12人名下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以涨停价虚假申报、盘中拉抬并封涨停等方式,在涨停价位大量买入,影响股票收盘价格和交易量,于次日反向卖出获利,违法事实清楚。涉案15只股票封单量高、封单次数多、虚假申报比例高,具有欺诈性。因此,对于其关于违法事实认定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可见对于进本事实的认定双方存在分歧,佛山认为其只封涨停不拉升,但是证监会认定其封涨停行为之外,还有“盘中拉抬并封涨停”行为,基本事实的认定完全可以通过复盘确定,怎么还会存在分歧呢?我理解就是,佛山在快涨停的时候,大单扫板,这样他自己理解是封涨停,证监会认为扫板也是有拉升的毕竟拉升了一两个点嘛。这是我个人的理解,大家有什么看法,佛山和证监会到底谁说的有道理欢迎讨论。
如果是这样的话,其实佛山是不参与盘中的直线拉升的,那么佛山也是顺势,不是造势,即使他也能参与盘中的直线拉升,因为以佛山对市场的理解,他对要封板的股票早就胸中有数,但是他不敢参与拉升,因为一旦参与拉升,再去封板,即使成交量不是特别大,也是非常容易被认定为操纵股价,拉升、封板本就是操纵股价的套路,盘中拉升的资金是造势者,只因为资金小不被处罚。成家量是关键。无论是拉升、封板,成家量是关键,只要单只股票你买多了,又是短线,就涉嫌操纵股价。
那么某队是不是操作股价呢,某队救市、某队控制指数是典型的操纵股价行为,只是他不是为了盈利,是为了不发生系统性风险,没有个人利益,所以不违法。
以上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