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28日,威孚高科公告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警示函》,经查,威孚高科存在以下违规:[淘股吧]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未准确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对“平台贸易”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所披露的2022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二、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三、未披露2022年业绩预告,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9亿元,较2021年度下滑95.39%,但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
2023年4月13日,威孚高科发布提示公告,因威孚国贸向客户就业务情况进行核查中,发现部分应收类款项不一致情形,可能被合同诈骗,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威孚国贸部分应收类款项可能存在减值风险,导致威孚国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如部分应收类款项最终无法收回,将可能导致相应坏账损失。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关于索赔条件
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于婷婷律师认为,在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2日收盘期间买入威孚高科股票,并在2023年4月12日收盘还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