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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沪深两大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回购细则》”),为上市公司更为灵活、便捷实施股份回购“铺路搭桥”,助力上市公司回购。

11月23日,沪深交易所均发布了高送转信息披露指引,明确了符合高送转公司的多个基本条件,包括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为负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股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该报告期内的高送转方案等。
指引提出了一些严禁披露高送转方案的情形,例如对于上市公司提议股东及控股股东、董监高等在前三个月减持或者后三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实施高送转要符合几大条件上交所和深交所首先在指引中明确了高送转的认定条件,共同条件是“公司送红股或以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但上交所的提出的是“10送5以上”,深交所则是“每10股分别达到或者超过5股、8股、10股”

指引还规定了多种情形不得高送转,除了在净利润上有要求,将高送转与公司业绩挂钩,还针对存在股东减持做了明确的规定。指引提出,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相关股东)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此外,指引还提出,上市公司存在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除外)的,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3个月内,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