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券商“做空”A股案 罕见遭证监会亲自推翻[淘股吧]
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与司度贸易两融业务违法案结案!

5日晚间,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分别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结案通知书,认定公司的涉案违法事实不成立,决定该案结案。

此前,三家券商因在2015年股市波动期间违规向司度贸易提供融资融券服务,遭证监会顶格处罚。


案情回顾:三家券商因何涉案?
让我们把时针拨回2017年5月24日。中信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当日晚间均发发布公告称,日前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家券商因此前违规向司度(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分别被证监会拟罚款3.08亿元、255万元、1.04亿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国信证券子公司国信期货也因与上海司度相关原因被罚54.08万元。

其中,中信证券于2017年5月24日公告称,2015年,公司曾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该次调查的范围是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规定之嫌。

2015年5月,海通证券当月即先后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及信用账户,5月11日,海通证券与富安达基金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2015年1月19日,上海司度作为委托人、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管理人、国信证券作为托管人,三方签订了国信期货——易融系列海外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同。2015年1月27日,国信证券为上海司度实际控制的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了证券账户;同日,国信证券与国信期货就账户签订《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次月即为其开立了信用证券账户,致使上海司度得以开展大规模的融券交易。

国信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的规定,构成《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七)项“未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或者未在与客户的业务合同中载入规定的必要条款”所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