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朋友圈流传着这样一句话:上海银行270亿理财基金,100万起购,血本无归。[淘股吧]

今年6月底,阜兴集团80后实控人朱一栋失联,而该集团资产管理总额超过350亿元。

投资人投诉无果,合法备案的私募机构无法立案,托管资金的银行就遭了秧,上海银行某支行果断被投资人被围了。

那么,资金托管银行有责任么?或者说为什么投资人为什么会找上托管银行呢?

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失联而引发的对托管银行责任义务的持续讨论,也将中国基金业协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到了聚光灯下。

两大协会针对托管银行责任义务的边界隔空喊话,争议点主要聚焦在以下四方面:
1、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是否承担共同受托职责;
2、托管银行是否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职责;
3、托管银行是否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的义务;
4、托管银行是否承担保全基金财产的连带责任。

首先,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主要提出了以下四方面要求:
1、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
2、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
3、托管银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4、托管银行可采取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上述四方面托管银行的职责要求引发了市场热议,来自银行业协会和银行方面的分析人士针对上述四方面要求一一反驳:

1、针对银行是否承担共同受托责任:
银行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表示《基金法》并未规定银行共同受托责任。“《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对此,卜祥瑞表示,该法仅适用于公募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

2、针对托管银行是否承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因此,卜祥瑞表示,该办法并未规定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负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相关合同亦未约定商业银行应承担该项义务。

3、针对托管银行是否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的义务: 卜祥瑞列出了《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指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应当向私募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者名册,基金托管人不应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职责。基金服务与基金托管应保持隔离,即私募基金托管人不得被委托担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务机构。基金份额登记和保管投资者名册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的职责,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当向托管银行提供投资者名册。

4、针对托管银行是否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应当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监督协议中应当明确监督机构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

因此,卜祥瑞称,“保全基金财产”相关职责应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监督机构承担,不应由托管银行承担。根据监管部门现行规定,商业银行不能代销非持牌私募基金。无论是依据上述规定,还是根据相关合同约定,托管银行没有法律依据对外代表私募基金行使财产权利,进行基金财产保全。

君华汇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更为合理的方式,应当是尽快组织原基金管理人团队人员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并寻找合适的私募管理人接替原管理人;同时,在必要时,由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牵头组织成立清算小组,做好资产保全、清算分配事宜。

资管行业的良性发展,的确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但各方角色决不能串混。在现行托管机制下,投资人享有资产所有权和投资收益;管理人享有管理权管理基金财产;托管机构保管基金财产并监督管理人运作。 最后,监管部门、司法机关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一同维护私募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