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都能源”或“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相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违规事项,并于2018年7月26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淘股吧]

经查明,美都能源原定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4月28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因并购导致2017年合并范围增加、审计工作量加大,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计报告,故无法按期披露2017年年报和2018年一季报,同时申请股票自2018年5月2日起停牌。2018年5月3日,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相关规则,上市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一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8年4月27日为上市公司提交2017年年报及2018年一季报的最后期限,但美都能源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美都能源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报、季报的行为扰乱了投资者全面获取上市公司年度和季度信息的预期,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6.1条、第6.4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闻掌华、副董事长兼总裁翁永堂、董事兼副总裁徐国强(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董事会秘书沈旭涛,是直接负责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主管人员,对公司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董事潘刚升、董事兼副总裁王勤、董事闻国明,独立董事王维安、谭道义、唐国华,监事张莉、边海峰、张向锋,副总裁庞长英、吴海军,财务总监贺红云,对公司未及时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行为负有责任。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美都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闻掌华、副董事长兼总裁翁永堂、董事兼副总裁徐国强(实际履行财务总监职责)、董事会秘书沈旭涛予以公开谴责,对时任董事潘刚升、董事兼副总裁王勤、董事闻国明,独立董事王维安、谭道义、唐国华,监事张莉、边海峰、张向锋,副总裁庞长英、吴海军,财务总监贺红云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