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声明,这篇文章不是为那些被证监会罚没巨资游资大佬抱不平,而是作为一个小散户对于目前证监会对于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违规参股审批公司,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以及证券保荐机构前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优势投资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公司处罚太低,甚至不调查、不处罚,不闻不问,这与游资大佬牢牢监管形成鲜明对比,而感到不可思议。 [淘股吧]
中国证监会对“多伦股份”操纵案的处罚决定书大致描写道,2014年1月17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鲜言通过各种手段操纵“多伦股份”股价。同时,鲜言也未按规定报告、公告其持股变动信息。证监会依法对鲜言作出“没一罚五”的顶格处罚,罚金高达34.7亿元。这是截至目前,证监会开出的“史上最大罚单”。
证监会对唐汉博操纵 华资实业 股票依法处以 没一罚五 的顶格罚款,罚没款金额近4000万元。证监会对唐汉博跨境操纵“小商品城”案,以及唐汉博、唐园子操纵市场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两案涉案操纵行为非法获利共计约2.5亿元。证监会依法从重对涉案当事人作出了顶格处罚,两案罚没款合计超过12亿元,即处以 没一罚四 的罚款。
证监会对于徐留胜24天之内通过连续交易、大额封涨停等手法,在33只股票上疯狂割韭菜,获利超过3700多万元罚没1.1亿元,即处以 没一罚二 的罚款。
证监会对于朱康军利用多人多个账户操纵“铁岭新城”和“中兴商业”两只股票的违法行为决定:没收朱康军违法所得2.678亿元,并处以2.678亿元罚款,即处以 没一罚一 的罚款。
由此可见,对于个人投资者,如果违反证券法规定被抓获,罚款至少也是 没一罚一 ,如果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巨大,有可能最高处以 没一罚五 的顶格罚款。证监会对于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违规参股审批公司,上市公司股东违规减持以及证券保荐机构前工作人员利用身份优势投资处于上市冲刺阶段的公司处罚太低。当然,证监会总可以在法律上找到充足的依靠,但是我认为现有的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以及大股东违规减持处罚力度太低。
《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依据上述法律,前深圳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兼职委员冯小树违规突击参股冲刺上市股票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48亿元,并顶格处以2.51亿元罚款的处罚。
红旗连锁控股股东曹世如违法减持5.8亿元股份,被四川证监会罚款600万元。我想这样相对较轻的处罚,证监会公布的最严减持法规对于铁了心要减持的上市公司股东,怎么会有威慑力呢。
太平洋证券的前院长,参股雪浪环境,疑点重重,我认为在表面上法律法律方面来看,前院长完美的规避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这一规定。现在唯有从上市财务数据有无被太平洋证券放水入手,希望现在可能还在辛苦奋斗的韩志国教授,能够一切顺利,因为在目前看来,证监会对于此事基本处于不闻不问的态度,只有依靠韩志国教授追寻真相,伸张正义了。
我作为一个小股民,一个证券市场的小小参与者,可能提出的看法在一些人看来有一点可笑,希望得到各位股友的指点和鼓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