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金融风险要抓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个“牛鼻子”,充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化解过剩产能。对僵尸企业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重整之前的中核钛白就曾经是一家“僵尸企业”。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对其托管经营、破产重整和并购重组,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厄运,实现了国企转型,重新焕发出生机和活力。中核钛白重整案例不失为依法治理僵尸企业,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尝试,为其他陷入困境企业的危机化解,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借鉴。[淘股吧]

依法治理大力推进企业重组

“僵尸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其最初由美国波士顿大学的经济学家彼得·科伊在19世纪80年代提出,主要指那些无望恢复生气,但由于获得放贷者或政府的支持而免于倒闭的负债企业。《企业破产法》施行近10年以来,在实施市场化破产的进程中,对僵尸企业的处置也是我国当下破产法面临的一项历史性任务。

僵尸企业的存在有其历史的原因。中核钛白地处国家核工业基地,是一家军转民企业,虽然在改制时的目标定为对接市场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而且在2007年8月3日得以登陆资本市场。但由于内外部不利因素的影响,中核钛白2008年度、2009年度连续巨额亏损,自身在当时已经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面临退市甚至破产清算的风险,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此情况下,股东方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公司第二大股东中核四○四有限公司于2010年减免了公司1亿余元的债务,公司于2010年度实现盈利,暂时避免了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从这点可以看出,中核钛白完全符合僵尸企业的特征。而通过重整制度的适用,中核钛白得以削减部分债务并引进重组方,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由重组方注入优质资产,中核钛白得以浴火重生,重新具备竞争力。根据公司披露的2016年报,年度净利润为高达8, 409.07万元;截至2017年3月31日,中核钛白今年第一季度的净利润则达到1亿元。无疑,中核钛白重整案就是依法治理僵尸企业的先行尝试。

多方协同实现资源有效配置

在我国经济发展与转型的特定阶段,产能过剩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转型的一大包袱。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问题是如何解决产能过剩的问题,其所要破解的也是当前经济面临的严重结构性问题,其目标就是要通过改革的方式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转型升级。然而,仅将产能过剩企业停产或限产,甚至是关闭使其退出市场的方式并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全部内容。只有将产能过剩企业(行业)的生产要素,如土地、人力、资本、技术、管理等转移到其他需求合理的供给领域,才可以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这个视角出发,重整制度立足于债务人的挽救,通过债权人、出资人、重组方、企业职工等利害关系方的积极互动实现债务人的再生,这其中体现的关键点正是资源优化配置。濒危企业通过重整中的债务减免和资源重置等,能完成再建,恢复盈利;债权人通过对濒危企业减免部分债务,能获得不低于破产清算的受偿;职工通过濒危企业的主体延续,能得到就业安置。由此可见,破产重整中的资源重置,恰恰能完成结构性改革的任务。

中核钛白虽然地处国家核工业基地,但在重整过程中一直遵循市场化的理念。而早在重整程序启动之前,为了转变经营理念,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公开遴选托管经营方,在此过程中,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金星钛白”)脱颖而出,并在介入托管经营之后顺利成为重组方。金星钛白系在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重组马鞍山金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改制成立,具有成功改制的经验。从地域方面来看,金星钛白与无锡豪普钛业分别地处安徽马鞍山和江苏无锡,位于东部沿海地区,与地处西部的中核钛白可以形成优势互补,故而在保留主营业务的情况下顺利完成重组工作。

涉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企业多为国有企业或对地方经济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亦需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引或介入。而在中核钛白重整过程中,企业所在地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与甘肃省人民政府及其大股东中国信达与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对此给予高度重视,成立了中核钛白重整工作协调组。同时吸收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人士参与,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从而确保了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也为重整过程中的资源配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重整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指的是与金融有关的风险,如金融市场风险、金融产品风险、金融机构风险等。由于金融机构的特殊性,一家金融机构发生风险所带来的后果,往往超过对其自身的影响。如果发生系统风险,金融体系运转失灵,必然会导致全社会经济秩序混乱,甚至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为了及时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适用重整程序。

重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作为债权人的金融机构,经过综合考虑后如认为债务人已经陷入困境,则可以及时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的重整申请以避免债权损失的持续扩大,而且,对债务人较早的适用重整程序,亦有利于债务人重整成功。事实上,在债权人于2011年4月22日向法院申请对中核钛白重整之前,其2010年报披露的资产大于负债,暂不符合资不抵债的条件,但考虑到其应收款存在较大金额的贬损、固定资产折旧比例较高等因素,中核钛白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嘉峪关市人民法院据此而裁定中核钛白重整。

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后,附利息的债权自重整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这似乎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但实际上,重整制度的保护功能更大的体现是自动中止制度,即自重整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予以解除,执行程序予以中止,这将为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受偿保留了物质基础。而从实践来看,金融机构债权人往往难以做到在这类案件中均位列债务人各类财产的首位查封顺位,而通过重整程序的适用无疑可以保证该类财产作为债务人财产公平的清偿所有债权人。另一方面,重整程序的适用将使企业在面临严峻的债务危机和经营危机时得以喘息并获得重新发展的机会,较之清算程序,金融机构可以在重整程序的保护措施下获得更高的清偿率,从而有效地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金融机构债权人及时申请对债务人重整的行为并非导致金融风险的因素,恰恰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积极措施。

重整促使金融机构利益最大化。重整程序由法院主导,这是重整制度与法庭外债务重组的最大区别。然而,法院的主导并不排除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行使。例如,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自己的渠道向债务人推荐或帮助其引进有意向的战略投资者,从而在根本上推动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在审议与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时提前与管理人或债务人进行积极沟通,避免其权利被侵害。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过程中,金融机构可以全面充分地考察重整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合理性,重点观察和把握资产评估方法、价格,股东权益调整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期限安排等。针对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当及时办理内部审批手续,确保重整计划能够及时、顺利获得通过,进而获得人民法院的批准。

在中核钛白重整案件中,管理人及时与两家金融机构沟通,并及时与其上级行乃至于总行层面沟通,确保重整计划在第一次表决时即获得高票通过。在此情况下,确保了重整计划在2012年内顺利执行完毕,不仅债务人顺利占据产业制高点,两家金融机构债权也获得了较高比例的偿付。

“债转股”是“降杠杆”的有效途径。在重整程序中,债权的清偿方式通常包括现金清偿、股权清偿、应收账款清偿等,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股权清偿,亦即“债转股”。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债转股”具有推进产能过剩企业“降杠杆”的积极意义,“债转股”将会在破产重整环节受到青睐。“债转股”方案实施之后,企业债务包袱减轻,成本以及费用支出得以减少,资产负债状况改善,有可能扭转亏损并使得企业的股权从零价值变成优良股权,分享企业重整成功后收益的同时实现追回不良资产损失的目标。中核钛白重整案件中,由于政策层面的限制,金融机构无法接受“债转股”这一债权清偿方式。如当时可以接受“债转股”这一清偿方式,中核钛白总市值将会远高于其普通债权按照41.69%获得清偿的收益。

对僵尸企业的重整、重组,不仅可以盘活不良资产,使僵尸企业浴火重生,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促使金融机构利益最大化,而且可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防范和避免金融风险。

(作者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