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大事记:暂停上市股票实行PT标记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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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7月9日暂停上市股票首次实行“特别转让”
1999年7月9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对连续亏损3年的暂停上市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PT股票单日最大涨幅限定为5%,不设定跌幅限制。
1999年7月9日,农商社、双鹿,苏三山、渝钛白成为第一批PT公司。
PT是英文“Particular transfer”(意为特别转让)的缩写,是指当上市公司因连续3年亏损等原因被暂停上市其间,交易所及相关会员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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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深、沪交易所从1999年开始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给予暂停上市处理,提供特别转让服务。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通知是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2002年2月25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
1999年7月9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对连续亏损3年的暂停上市股票实施“特别转让服务”,PT股票单日最大涨幅限定为5%,不设定跌幅限制。
1999年7月9日,农商社、双鹿,苏三山、渝钛白成为第一批PT公司。
PT是英文“Particular transfer”(意为特别转让)的缩写,是指当上市公司因连续3年亏损等原因被暂停上市其间,交易所及相关会员在每周五(法定假日除外)为持有或欲购该公司原上市流通股的投资者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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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应予退市,早在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就已明确规定。深、沪交易所从1999年开始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给予暂停上市处理,提供特别转让服务。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及相关通知是对《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一步细化。2002年2月25日深沪交易所修改其《上市规则》,取消了特别转让服务(PT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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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2月4日专稿:今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管理层自今年2月24日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启动退市机制以来的又一重大举措。
与原实施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下列几方面作出了调整:
(1)对于已经被PT的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特别转让服务将在其宽限期结束后自动终止;(2)对于在被ST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继续亏损的公司将直接暂停上市,并取消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每周一次的特别转让服务;(3)暂停上市的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每月必须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只要在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中显示其盈利就可以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如果公司在第一个半年度里不能盈利,则直接退市。而在原办法中必须提供为期一个年度的盈利报告才能提出恢复上市申请;(4)对暂停上市后经批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在第一个年度里将接受ST处理,若在该年度里继续亏损则也将直接退市;(5)对于已经退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即对其开通柜台交易,而在以前的办法里未作出明确规定。
新《办法》对亏损上市公司的交易规则作出了重要调整,它将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机制、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以及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ST公司的重组步伐将被迫加快原有的规定允许上市公司在出现连续两年亏损后被ST处理,第三年若仍不能扭亏将被暂停上市,即被PT,只能进行每周一次的特别转让,而在该期限内,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为期一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若公司重组获得成功,经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可以恢复其上市资格。因此,在上市公司被ST处理后,实际上它们获得了长达两年的重组时间。新规定取消了PT转让服务,并将ST公司的资产重组期缩短为半年,这将迫使ST公司加快重组进程,尽快给投资者一个满意的回答,否则只能退出市场。同时,新规定的实施对那些已经连续两年亏损将要被ST处理的上市公司的重组步伐也有着明显的加快作用。
ST公司的“壳”资源价值降低ST公司作为市场中的一个独特板块经常受到各方投资者的关注,并不时出现逆大势而上扬的“奇观”,究其根本是因为该类上市公司虽然缺乏投资价值,但却具有价值不菲的“壳”资源价值。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尚有大量的场外企业需要通过二级市场来实现资本的迅速扩张,但受到以前审批制和现在核准制的制约,获得上市资格是需要付出相当成本的,而直接参与ST公司的重组,通过大股东的更换和公司名称的更改来间接获取上市资格无疑是一条捷径,一方面由于受到退市威胁ST公司的要价不会太高,从而上市成本较低,另一方面该路径面临的风险也要小得多,在长达两年的期限内要作出一套令原有控股股东、中小投资者和管理层满意的方案应该是不太难的,而即使重组失败,企业可以全身而退而不必像其他通过正常途径获得上市的公司那样承担上市前期投入失败的风险。正基于此,ST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历来被作为一个额外的附加价值而体现在其交易价格中。但是,新规定把ST公司的有效重组期从两年大幅减为一年半后,其重组失败的风险增大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重组则上市公司就将遭遇退市的命运,重组方将会竹篮打水一场空。重组期限缩短导致的重组失败风险的加大将使ST公司的“壳”资源价值大为缩水。
投资理念将更为理性化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理念一直受到扭曲,真正的绩优股和蓝筹股经常被市场冷遇,而大量的亏损股、ST股却连连涨停,以至于形成了越是亏损股价越要上涨的不正常局面,整个市场充斥着浓厚的投机理念。而投资者之所以敢于买入亏损股票主要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他们相信亏损公司和ST公司肯定可以在长达两年的期限内拿出一套各方面都满意的方案;二是即使ST公司第三年继续亏损,以后还有每周一次的特别转让服务可以保持其资产的流动性。
新《办法》的实施则对上述方面都形成了一定冲击。不仅重组期限被缩短,而且特别转让服务也将被终止,而更重要的是,新《办法》的实施使政府对亏损公司决不袒护的决心再次表露无疑,这对于那些亏损公司的打击是最为沉重的。政策保护的进一步丧失和特别转让市场的取消使亏损公司的风险迅速上升,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购买亏损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必须更加小心,必须充分考虑其退市和转为柜台交易所带来的资产被“蒸发”的风险。亏损公司退市风险的加大将使它的经过风险调整的投资价值下降,股价也必将向其内在真实价值回归,这就迫使投资者关注那些经营稳健、业绩优良并具有长期投资价值的股票,而抛弃原有的在亏损公司上赌一把的投机理念。
提高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证券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优化资源配置,具体来说又是通过股价的波动来引导资源的流动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对于处于新兴行业或朝阳产业的上市公司或者具备卓越管理才能的上市公司,由于其成长前景明朗,国内需求将稳步攀升,经营稳健,因而其未来预期的现金流入量自然也较大,从而该行业的股价会上升,并引导市场上资金流入。反之,对于行业前景暗淡、经营管理层素质较差的上市公司则由于其业绩下滑,未来现金流减少,股价应该相应下降,从而使稀缺的资金流出这些行业和公司。
而由于我国政府为了减轻上市公司退市对社会形成的不良影响,在这些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后不仅给予一年特别处理期而且还给予一年的宽限期,这就使大量投资者存在严重的侥幸心理,将资金依旧投向那些严重亏损的公司,希望能赌一把,稀缺的资金不能迅速从那些前景看淡的行业流出也就不能迅速流入那些新兴行业和朝阳产业,从而使证券市场引导资源合理流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的发挥受到阻碍。新《办法》对亏损公司重组期限的缩短、特别转让市场的取消显然是有利于加快资金从亏损公司流向绩优公司的速度的,从而也是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的。
相关规定
《公司法》规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将被暂停其股票上市。
●第一百五十八条: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将被终止其股票上市。
深沪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即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由本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本所及相关会员为投资者提供“特别转让服务”。
●“特别转让服务”是指:1、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PT”字样(即“特别转让”);2、投资者在每周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开市时间内申报转让委托;3、申报价格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上下5%;4、每周星期五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5、转让信息不在交易行情中显示,由指定报刊在次日公告;6、成交数据不计入指数计算和市场统计。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况,自其公布第三年年度报告之日起(如公司未公布年度报告,则自《证券法》规定的年度报告披露最后期限到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应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五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
●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四十五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十二个月。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
●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或者其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其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决定其股票终止上市:1、公司决定不提出宽限期申请的;2、自暂停上市之日起45日内未提出宽限期申请的或申请宽限期未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3、第十七条所述公司至宽限期截止日未公布年度报告的;4、申请恢复上市未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2001年12月05日
北京12月4日电“PT”类股票于1999年7月9日在我国股市中出现,旨在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由于“特别转让”英文表达为ParticularTransfer,因此对于进行特别转让的股票,交易所将在其简称前冠以“PT”。截至目前,沪深两市约有20家PT公司。
PT公司是多年亏损、风险极大的公司。根据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
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所为此类公司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其股票停止逐日持续交易,目前在每周仅有一次特别转让服务;且特别转让的申报委托上限按不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5%的幅度,不设跌幅限制。
在这一规则出台时,交易所的有关人士称,“特别转让服务”的推出,是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而设计的。它的实行,既可为转让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的交易场所,又可以提示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今年年初出台的退市规则,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如果不能在限期内实现盈利,将依法终止上市;如果公司扭亏为盈,可以申请恢复上市,但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核和核准程序。(完)
中国证监会在今年2月曾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具备了可操作性。到如今,PT水仙、PT粤金曼和PT中浩等3家上市公司已被终止上市,退市机制也获得了市场的认可。
证监会此次又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新的退市办法,新办法在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批准权限、批准程序、股票交易等方面进行了重要修改。
在新办法中,证监会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做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决定,这一规定依照国际惯例制定,体现了退市办法的市场化原则。新办法中还取消了宽限期申请的有关程序,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公司仍未扭亏,交易所将直接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反之,如果公司实现盈利,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恢复上市。这增强了客观性,减少了主观因素,简化了程序。
此外,在我国股市中特有存在的“PT”制度被终止。公司暂停上市后,股票即停止交易,交易所不再提供转让服务。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券商为其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以保障股东依法转让股份的权利。
据了解,对2002年前已经暂停上市的公司,根据规定,这些公司自其宽限期结束之日起,证券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如果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1年度报告,并且公司已经盈利,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交易所将参照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出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决定。在法定披露期限内未披露2001年度报告的,交易所停止为其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并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完)
中国证监会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
新华网北京12月4日电 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新的退市办法—《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修订)》。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市公司连续亏损,其股票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上市公司股票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
证券交易所应在作出上述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认为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暂停、恢复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予以纠正,或者直接撤消其决定。
第二章 暂停上市
股民关注PT热点
第五条 公司出现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证券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的决定。
因国家有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公司追溯调整后出现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形,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之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暂停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暂停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暂停上市起始日;
(二)证券交易所股票暂停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每月至少披露一次为恢复上市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如公司未采取任何重大措施,也应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恢复上市
第十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第一个半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一)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
(二)半年度财务报告显示公司已经盈利。
如果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准期限之内。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恢复上市,应聘请具有主承销商资格并符合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上市推荐人进行推荐。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在公司提出股票恢复上市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证券交易所决定受理后,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恢复上市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在接到证券交易所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恢复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
(二)证券交易所核准恢复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公司董事会关于恢复上市措施的具体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登载《股票恢复上市公告》五个交易日后,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公司在其股票恢复上市交易后至其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特别处理。
第四章 终止上市
资料图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厅
第十五条 公司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暂停上市后第一个半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法定披露期限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的第一个半年度报告,但未在披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或提出申请后证券交易所未予受理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披露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经审核认为不符合恢复上市条件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十七条 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股东大会作出终止上市决议的,公司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结束后仍未披露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应在法定期限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公司股票恢复上市后,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恢复上市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但公司出现亏损的,证券交易所应在其披露年度报告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如果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公司财务报告盈利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做出终止上市决定的期限之内。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接到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公告以下内容:
(一)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三)终止上市后其股票登记、转让、管理事宜;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公司应在股票终止上市后的一个月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和网站及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登载公告,说明公司终止上市的具体原因,公司历年的财务状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及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诉讼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前条规定义务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
第二十二条 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的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委托证券公司办理股份转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2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同时废止。(完)
新闻背景:什么是股票“PT”制度?
新华社北京12月4日电(记者张旭东)“PT”类股票于1999年7月9日在我国股市中出现,旨在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由于“特别转让”英文表达为ParticularTransfer,因此对于进行特别转让的股票,交易所将在其简称前冠以“PT”。截至目前,沪深两市约有20家PT公司。
PT公司是多年亏损、风险极大的公司。根据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所为此类公司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其股票停止逐日持续交易,目前在每周仅有一次特别转让服务;且特别转让的申报委托上限按不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5%的幅度,不设跌幅限制。
在这一规则出台时,交易所的有关人士称,“特别转让服务”的推出,是依据《公司法》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票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而设计的。它的实行,既可为转让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的交易场所,又可以提示投资风险,从而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按照今年年初出台的退市规则,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如果不能在限期内实现盈利,将依法终止上市;如果公司扭亏为盈,可以申请恢复上市,但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核和核准程序。
暂停上市或是终止上市大局将定 5月1日起PT将消失
2002-04-27 | 文章来源: 上海证券报
截至4月26日,有9家ST公司已经或即将暂停上市,有2家PT公司将可能终止上市
随着2001年报披露接近尾声,沪深两市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公司基本露出端倪。据中国证券网统计,截至4月26日,有9家ST公司已经或即将暂停上市,有2家PT公司将可能终止上市。无论这些PT公司的去留如何,随着5月1日起PT制度正式取消,中国证券市场将告别PT股票。
9家已经或将暂停上市的ST公司是:ST东北电、ST九州、ST海洋、ST宏业、ST银山、ST棱光、ST幸福、ST鞍一工、ST北特钢。其中前四家公司的暂停上市已经交易所审定,公司股票已不再上市交易,ST幸福也于昨日发布公告,公司股票将于4月30日起暂停上市。其余4家公司已分别披露亏损年报或发布预亏公告,因此暂停上市可能只是早晚的事情。
2家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PT公司为PT南洋、PT金田。这两家公司日前双双发布公告,声称2001年度可能亏损,由此将被终止上市。
对于ST公司而言,中国证监会于去年11月底发布的新退市规则,意味着从ST还可以到PT的缓冲时代从此终结,ST公司的退市进程提速。而已连续两年亏损的一批ST公司面临的第一个问题,则是能否跨过2001年报盈利这一栏杆。资料显示,尽管ST东北电、ST鞍一工等ST公司想尽办法并作出最大努力,但最终还是无可奈何,公司将首先被暂停上市,股票不再进行交易。而这些ST公司能否最终度过难关,则决定于2002年的中报,如果今年中期继续亏损,公司将难以避免被终止上市的命运。
对于PT公司而言,按照新的退市规则,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2001年报盈利与否决定了其是否将最终退市。2001年报披露前,沪深两市共有新老16家PT公司。在置之死地而后生的巨大压力下,目前多数PT公司有望再生,尤其白猫、网点等公司已经恢复上市或即将恢复上市。不过对部分PT公司来说,这一扭亏之路走得并不轻松。典型的如PT南洋,尽管公司此前已发布预盈公告,但最终还是 节外生枝 ,在日前宣布2001年度可能亏损。而盈亏一直不确定的PT金田,因最终无法逾越重组的难关,日前也表示2001年度业绩可能亏损。(李彬)
《上海证券报》2002年4月27日
2001年12月6日17:13 人民网
上市公司连亏三年仍可通过戴“PT”帽获得一年以上宽限期而不必摘牌的政策下月将划上句号。中国证监会前天公布政策,正式取消“PT”这一“死缓”政策: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戴上ST帽之后,股票将被直接冻结,次年上半年仍不能扭亏为盈,将直接退市。
如果说今年2月我国已正式启动PT公司退市的机制,那么前日公布的新政策使这一退市机制实现一步到位。市场人士认为,这一政策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将已连亏二年的ST类上市公司迫上了生死悬崖,使实质性的资产重组步伐加快,虚假的重组风险加大,从而有助于遏制借重组恶炒T族的投机气氛,逐渐培育起发掘绩优成长股的理性投资观念。
ST族不扭亏就没“活命”
按照原有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出现连续两年亏损后被ST处理,第三年若仍不能扭亏将被暂停上市(即被PT),只能进行每周一次的特别转让。在该期限内,上市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为期一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若公司重组获得成功,还可以申请恢复上市。因此,在上市公司被ST处理后,实际上获得了长达两年的重组时间。新规定取消PT这一“死缓期”,ST公司的重组扭亏时间只有半年,这就将ST公司迫上了生死悬崖:要不就在期内重组成功得以“活命”,要不就只能在明年等着被摘牌。
广州证券分析师袁季指出,新政策使亏损公司重组的时间大为缩短,对于扭亏无望、重组也无望的ST个股冲击最大。据了解,当前沪深两市的44只ST个股中只有ST重机、ST白云山、ST北特钢等部分个股实施了实质性重组,绝大多数ST个股没有实质性重组。目前深、沪两市共有22家ST公司在1999年度、2000年度和今年上半年连续亏损。由于没有PT这一缓冲期,相信这类公司在年内实现扭亏难度很大,甚至扭亏可能性甚微。中报依然亏损的7家PT公司,临近年底已没有时间再进行大力度的资产重组了。因此,在新政策下,这7家PT公司和22家ST公司将面临着退市的风险。对于这些股票,投资者应及时回避。
国信证券分析师曹远刚也认为,如果ST族不能年内扭亏,只能申请半年的缓冲期。在如此紧迫的救治期,其资产重组的压力和难度都大为加大。由于重组方的实力和力度有差异,ST族的重组将产生较大的分化,不排除一些实力雄厚的重组方加大力度使少数质地较好的ST族重获新生,但一些目前尚无实质性进展的ST族很可能难逃摘牌一劫。
资产重组步伐和力度将加大
业内人士预期,在新退市制的逼压下,实质性重组必将逐渐取代以往盛行的虚假重组,而且壳资源价值将不断贬值。
万联证券分析师徐迁指出,管理层从1998年开始以亏损公司进行ST、PT制度,意在通过限制股票的流动性对亏损公司进行警告。但亏损公司壳资源所带来的融资潜力和一而再的“死缓期”仍吸引各方力量对ST进行“保壳运动”,由此带来虚假的账面重组和借题发挥的恶性炒作,使虚假重组之风长盛不衰,PT、ST族和绩差重组股也成了弱市中的强势板块。而新退市制把ST的有效重组期从两年大幅减为一年半后,其重组失败的风险增大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完成重组,则上市公司将遭遇退市的命运,重组方将“竹篮打水一场空”,这将使重组方审慎考虑重组的成败机率及成本,认真权衡重组的利弊,从而抑制了虚假重组的热度。
广州证券分析师也表示,新政策对迫使ST族为求生存而加大资产重组的步伐和力度。在此之前,ST之后有PT,PT之后还有一两年的交易期,重组的急迫性并不大,也为假重组、真炒作创造了空间。但是,新政策将连年亏损公司迫近“生死线”,亏损公司为求生存必须抓住有限的时间寻求实实在在的重组,这样实质性重组有望慢慢盛行于“市”。
重组期限缩短导致重组风险的加大,将使壳资源价值大为缩水。平安证券分析师认为,ST股由于距离直接退市最近,其所谓壳资源价值将不断贬值。一般的亏损公司尽管距离直接退市尚有一段距离,但投资者及重组者及庄家对该类亏损公司的股票的警惕性将提高,壳资源价值也将迅速降低。其他的绩差重组股,也会出现重组价值贬值、重组题材对股价的支撑作用降低的局面。以往那种“重组一组就灵”的糊涂认识和盲目追逐重组题材的怪现象将逐渐成为历史。
理性投资理念将渐据上风
昨天新退市政策见报诸端后,深沪两市ST类个股全线下挫,而一向落后于大盘的绩优股走出强势上涨行情。市场人士认为,随着退市政策一步到位,市场投资理念将会受到很大冲击,以往“爆炒”垃圾股的投机之风将日趋衰微,理性投资理念将逐渐占据上风,昨天个股行情的分化已预示了这一趋势。
湘财证券分析师指出,政策保护的进一步丧失和特别转让市场的取消,使亏损公司的风险迅速上升,这就要求投资者在购买亏损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必须充分考虑其退市和转为柜台交易所带来的资产被“蒸发”的风险。亏损公司退市风险的加大将使其投资价值下降,绩差股及ST族股票必将遭受到群体性抛弃。绝大多数本已远离基本面的绩差股及ST族股价将很快走向回归之路,其股价下跌已成必然。
国信证券分析师则指出,正如跷跷板的两端,“劣汰”的过程也就是“优胜”的过程。投资者在抛弃绩差股及ST族的同时,将重新审视真正的绩优股,绩优股将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被压抑已久的、价值被低估的优质股终于可以借政策东风展开一段补涨行情。特别是临近年报,一些主流资金可能重新举起绩优高成长和价值回归的大旗,选择部分优质成长股建仓,使优质股有望提前走出一波行情。
也有证券人士认为,市场投资理念的转变仍需很长过程,。由于前段时间问题股的频出和不少传统绩优股的“坠落”,使真正的绩优成长股群体有待发掘,市场信心的恢复仍需时日。目前绩优股行情能否持续走强,还需要后续资金的源源介入。此外,退市新政策不意味着绩差重组股再无出头之日,一些通过实质性重组而业绩明朗的个股仍有表现机会。
1990年12月19日
上交所开市,当日成为沪市首个交易日。
1994年7月
《公司法》第157条作出第一个架构性、原则性规定: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由国务院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1999年7月
《证券法》实施;沪深交易于该月同步公布并实施 《股票暂停上市相关事宜的规则》,设立PT(特别转让)制度。7月5日,4只PT股现身。
2000年
当年修订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首次明确规定了具体退市程序: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的,暂停上市并戴上PT帽子;而PT股是否终止上市,将再给予3年宽限期。
2001年2月
证监会发布并实施《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出现连续3年亏损,自公布第三年年报之日起,交易所应对其停牌,并在停牌后5个工作日内就是否“暂停上市”作出决定。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继续亏损的,由证监会作出“终止上市”决定。
2001年12月4日
证监会发布 《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 (修订)》。办法规定:公司出现最近3年连续亏损的,交易所应自公司公布年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作出股票“暂停上市”决定,并对“终止上市”规定了6种情形。
2003年4月4日
2003年4月4日,沪深交易所推出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即通过建立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制度(*ST),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2012年4月20日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自5月1日实行,规定创业板退市后转移到三板系统挂牌;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2012年6月28日
沪深交易所公布新退市制度方案,要求连续3年净资产为负、或连续3年营收低于1000万元、或连续3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股票面值的公司应终止上市。
2014年3月9日
证监会主席肖钢表示:退市改革及转板机制的方案都将力争在今年出台。
2014年7月4日
证监会发布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对下一阶段退市制度改革的制度要点作出全面规划,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原载于2001年2月24日《中国证券报》
中国证监会今日(编者注:指2001年2月24日)发布了《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就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法律程序、信息披露、处理权限等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办法》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退出机制正式出台。
《办法》规定,上市公司预计第三年仍然连续亏损的,董事会应及时作出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公布年报后,凡属连续三年亏损的,证券交易所依法作出有关暂停上市的决定。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45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12个月。公司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的,应作出申请宽限期的决议,并向证券交易所说明近期盈利的可能性及公司采取的具体措施。董事会经充分研究认为确实扭亏无望的,公司就不应提出宽限期申请,直接依法终止上市。
暂停上市公司如要恢复上市,必须具备法定上市条件和持续经营能力,并且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核和核准程序,否则公司将依法终止上市。终止上市的公司应该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预先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并于终止上市后,向投资者有一个全面的交代。
证监会还就《办法》发出通知,明确了目前已在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办法。通知指出,公司应在今年4月30日前公布2000年年报,未在此期限内公布的,证监会将终止该公司上市。公司2000年度盈利的,在年报公布后,可申请恢复上市,申请获证监会核准的,可恢复上市;未获核准的,可向交易所申请6个月的宽限期。公司年度报告公布之日起45天内未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的,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公司2000年度亏损,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在年报公布后45天内,可申请6个月的宽限期;不提出申请的,或在45天内交易所未接到公司申请的,终止上市。经批准给予宽限期的公司,其2001年中期报告必须审计。中期盈利的,再获得自中期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中期亏损的则终止上市。再次获得宽限期的公司,2001年度盈利的,可申请恢复上市;2001年度亏损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终止上市。
2001年11月19日
北京11月19日电
PT公司是多年亏损、风险极大的公司,在退市规则出台后,除了面临摘牌外,还有破产倒闭的可能。那么,PT公司如何才能摘掉“PT帽子”?
“PT”类股票于1999年7月9日在我国股市中出现,旨在为暂停上市股票提供合法流通
渠道的“特别转让服务”。由于“特别转让”英文表达为ParticularTransfer,因此对于进行特别转让的股票,交易所将在其简称前冠以“PT”。截至目前,沪深两市约有20家PT公司。
根据规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的上市公司将被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所为此类公司股票提供特别转让服务,其股票停止逐日持续交易,目前在每周仅有一次特别转让服务;且特别转让的申报委托上限按不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5%的幅度,不设跌幅限制。
按照今年年初出台的退市规则,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如果不能在限期内实现盈利,将依法终止上市;如果公司扭亏为盈,可以申请恢复上市,但需要履行必要的审核和核准程序。
按照规定,自股票暂停上市之日起45天内,公司可以向交易所提出12个月的宽限期的申请,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时间。申请在提交交易所并被受理的同时应当公告,宽限期自暂停上市日起计算。股票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宽限期内第一个会计年度有盈利的,可以在年度报告公布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并公告。在证监会对公司恢复上市申请核准期间,相应延长其宽限期。在恢复上市申请核准期间,公司股票停止特别转让。
上市公司应当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后两个工作日内,刊登《恢复股票上市公告》。自《股票恢复上市公告》刊登后第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恢复上市交易。
而恢复上市后,PT股票可以一步跳过ST关卡而直接“归位”。此前,交易所相关的《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而获准恢复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交易仍将实行至少一年的特别处理(ST)”。而今年出台的这一规则有所改变,这意味着PT公司的翻身今后将可以跳过ST阶段而一步到位。(完)
2000年06月17日
实行了近一年的PT股票特别转让价格跌幅控制在5%以内的规则有变动,下周起PT类股票转让价格将取消5%的跌幅控制。
深沪证交所今日分别就此发布通知和公告,深交所同时公布《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修订稿)。
深交所修订后的《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处理规则》规定,PT股票申报价格的涨幅不得超过上一次转让价格的5%(含5%),不设跌幅限制。深交所称,新规则6月17日开始施行。
上交所公告则称,自6月23日起,将取消PT股票特别转让价格5%的跌幅控制,即PT股票申报价格将不设下限,价格跌幅也没有限制,但涨幅限制仍为5%。
深沪证交所于1999年7月起对部分财务状况异常的公司实行暂停上市,对其股票实行“特别转让服务”,每周五交易一次,收市后对有效申报按集合竞价方法进行撮合成交,申报和转让价格涨跌幅限制为5%(含5%)。目前,两市共有8家PT公司,共10只PT股票,它们分别是PT农商社、PT双鹿、PT水仙、PT水仙B、PT红光、PT北旅、PT网点、PT渝钛白、PT中浩、PT中浩B。
新华网 2001-10-30 13:32:26
PT中浩(0015)近日发布公告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决定对公司宽限期申请不予批准。这意味着该公司将成深沪市场第三家退市的上市公司。
公告说,尽管公司今年中报显示中期盈利,但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经中国证监会核查后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是审慎的,公司2001年的中期实际已经亏损,从而丧失了再度获得宽限期的资格。
解读:距离上半年PT水仙、PT金曼相继首开沪深股市退市之先河已时日不短,正当投资者似乎渐渐淡忘正在挣扎的PT一族时,警钟又敲响了,第三家退市公司产生!
根据《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可以在45天内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宽限期以延长暂停上市的期限。宽限期分为两类,对于2001年度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宽限期自暂停上市之日起为12个月。对于《实施办法》公布前暂停上市的公司,如2000年度亏损,或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和拒绝发表意见的,宽限期自年报公布之日起为6个月。此类获得宽限期的公司,其2001年中期报告必须审计。中期盈利的,比照《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可再获得自中期报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的宽限期;中期亏损的,按照《实施办法》第四章的规定终止上市。
PT中浩公司公布的2001年中期报告显示,该公司2001年中期实现净利润111.5万元,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2001年中期财务报告出具了拒绝发表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中国证监会的重新核查表明,PT中浩2001年中期实际已亏损。因此,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不继续给予PT中浩宽限期。这意味着PT中浩的退市已成定局。
在我国证券市场,由于长期缺乏退市机制的约束,市场的价格传导体系在不断增加的“ST”“PT”类公司的连续撞击下被严重扭曲,“ST”“PT”类公司尽管业绩低下,但由于上市公司只生不死,且背负着一个金光闪闪,让人垂涎欲滴的“壳”,许多不愿或交不起“入门费”的公司,便以资产重组为名借“壳”或买“壳”入市,使得“T”类股票一度成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代名词,股价扶摇直上,相反,一些业绩优良、成长前景好的绩优、蓝筹股,却由于盘子相对较大,缺乏市场重组想象力等所谓“概念”,而被市场投资者打入“冷宫”,长期股性呆滞。优不胜,劣不汰,在此环境下,由于证券市场长期缺乏正确的约束激励机制的诱导,一些上市公司开始不把注意力放在搞生产经营,搞真实题材的资本运作上,却把相当大的精力放在创造所谓有想象力的“概念”上,市场投资理念被严重歪曲,在一个有效运行的市场上如果长期缺乏正确的价值评判体系、市场信念及市场准则,其危害作用之大将令人难以预测,落实退市制度将有助于从根本上消除这类错误投资理念,正本清源,还原市场应有的约束与激励机制。PT中浩的退市表明,前期深沪两市各推出一家退市公司不是在做秀,中国证券市场切切实实的退市制度已经建立。(来源:《上市公司研究》周刊)